陕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章 防治规划第二十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应急管理、水利、气象、地震、测绘等部门建立地质灾害预报会商和预警联动机制,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信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