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章 防治规划第十七条已修改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质灾害调查认定结果,对确定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登记造册并依法予以公布。经实施工程治理、避灾搬迁措施后不再作为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应当及时予以核销。地质灾害隐患点调查认定与核销办法,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