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自治区北部湾经济区规划建设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北部湾经济区重大发展战略、发展规划、重大政策以及重点产业园区发展规划的制订和实施,统筹推进北部湾经济区综合配套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以及北海、钦州、防城港一体化建设,组织协调北部湾经济区内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以及需要自治区层面综合平衡的重大生产力布局,对北部湾经济区各设区的市重大规划、重大政策、重大项目进行符合性审查,协调指导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北部湾经济区各设区的市以及北部湾经济区内特殊功能区域管理机构共同推进北部湾经济区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北部湾经济区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参照自治区北部湾经济区规划建设管理机构的职责,确定本级设立的北部湾经济区管理机构及其职能配置和职责分工。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