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现代农业园区的发展需要,加强生产、流通、加工、运销等农业机械的研发、引进和推广工作,提高现代农业园区的农业机械化装备水平。

适宜在现代农业园区推广使用的农业机械应当列入本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实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