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现代农业园区是指经营主体围绕农业(包括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主导产业,通过集约土地、资金、劳动力,运用先进技术和现代经营模式,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等活动所建设形成的具有一定规模,依照本条例规定认定命名的经济区域。

前款所称经营主体是指种养业大户、家庭农场和依法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以下简称园区经营者)。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