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三章 考古发掘第三十一条有效考古发掘的出土文物,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当地有馆藏条件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当地没有馆藏条件或者出土文物具有重要价值的,由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未经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出土文物在移交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前不得复制和对外展示。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