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四条有效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可以兴办和发展商业、饮食业、修理业和托幼、养老等生活服务事业,也可以因地制宜地兴办生产服务事业。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居民委员会兴办的便民利民的生活生产服务事业,应当给予扶持和优惠。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无偿调用居民委员会的财产。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