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旅游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相关旅游产品和服务的内容、标准、价格、注意事项等信息享有知情权;

(二)有自主选择旅游产品、旅游经营者、旅游服务方式和旅游服务项目的权利;

(三)有权利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四)有权利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旅游产品和服务、获取相关合同文本以及旅游过程中相关的发票等支付凭证;

(五)人身、财产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

(六)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七)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得到尊重;

(八)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现役军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

(九)旅游合同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