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旅行社、以及导游、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旅游经营者及其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并有权行使下列权力:

(一)进入旅游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二)询问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三)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四)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等相关资料。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监督检查人员少于两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有权利拒绝。

监督检查人员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保密。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