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旅游条例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指导、协调、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业发展的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