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旅游条例/第五章 经营与服务第四十五条有效景区开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不符合开放条件的,不得接待旅游者:(一)有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二)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及制度,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足安全条件;(三)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景区主管部门应当对景区是否具备前款规定的开放条件进行审查,并听取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