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越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旅游经营活动;

(二)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变相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未经游客同意转团并团;

(四)向旅游者提供虚假旅游信息、发布虚假广告、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质价不符的服务;

(五)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六)向旅游者索取小费,向其他旅游经营者给予或者收受回扣;

(七)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或者中止旅游服务,拒绝履行合同;

(八)从业人员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

(九)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

(十)向旅游者介绍和提供含有损害国家利益、民族尊严,违反社会公德,以及民族、宗教歧视等内容的旅游项目;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