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人文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划相衔接,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公开征求社会公众、专家以及当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人民政府编制的旅游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及时予以公布。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