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放射性污染防治条例第九条已修改对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放射性污染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公安、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检举、控告或者投诉;受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检举、控告或者投诉人。污染防治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