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放射性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已修改核设施营运单位、铀(钍)矿开发利用单位辐射环境安全监测预警体系建设、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