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及时、妥善处理用户对服务质量提出的异议。省邮政管理部门建立申诉、举报制度,及时查处申诉、举报的事项。用户对投诉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省邮政管理部门申诉,省邮政管理部门自接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处理申诉事项,并书面答复申诉人。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