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邮政条例/第三章 邮政普遍服务/第二节 保障措施第四十九条有效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私拆、扣留、隐匿、毁弃、倒卖、盗窃邮件、快件;(二)收寄禁寄物品,超限收寄限寄物品;(三)擅自变更资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四)积压邮件、延误传递时限;(五)违法提供用户信息和使用邮政业务、快递业务的情况;(六)其他违法和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