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快递企业中止经营快递业务的,事先向省邮政管理部门报告。快递企业终止经营快递业务的,应当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办理注销手续。

中止或者终止经营快递业务,应当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