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邮政条例/第三章 邮政普遍服务/第二节 保障措施第四十一条有效快递企业中止经营快递业务的,事先向省邮政管理部门报告。快递企业终止经营快递业务的,应当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办理注销手续。中止或者终止经营快递业务,应当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