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邮政条例/第三章 邮政普遍服务/第二节 保障措施第三十条有效邮政营业场所、邮件处理和储运场所建设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依法供给,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占地面积四平方米以内的邮亭、邮筒、邮政报刊亭和其他邮政设施,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免缴城市道路占用费。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