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邮政条例/第三章 邮政普遍服务/第一节 普遍服务要求第二十八条有效邮政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无故拒办邮政业务或者擅自中止对用户的服务;(二)延付、截留、挪用用户汇款;(三)限定用户支付信件、印刷品、包裹等邮件资费方式;(四)强迫用户使用某项邮政业务、搭售邮品;(五)低于面值销售普通邮票、邮资信封和邮资明信片;(六)转让、出租、出借邮政专用标志、邮政专用品和邮政专用标志车辆;(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