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邮政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无故拒办邮政业务或者擅自中止对用户的服务;

(二)延付、截留、挪用用户汇款;

(三)限定用户支付信件、印刷品、包裹等邮件资费方式;

(四)强迫用户使用某项邮政业务、搭售邮品;

(五)低于面值销售普通邮票、邮资信封和邮资明信片;

(六)转让、出租、出借邮政专用标志、邮政专用品和邮政专用标志车辆;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