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未经省邮政管理部门批准,邮政企业不得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暂时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的,邮政企业应当及时公告,采取补救措施,并向省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