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有效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区域性的地质、矿产、地球物理、地球化学、遥感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工作的,应当在开展调查工作前向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领取地质调查证。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