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有效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泄露探矿权人要求保密的资料,对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中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