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破坏、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