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探矿权人开工时应当持勘查许可证向勘查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在每一勘查年届满后的三十日内向发证机关报送勘查工作年报。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