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有效探矿权人开工时应当持勘查许可证向勘查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在每一勘查年届满后的三十日内向发证机关报送勘查工作年报。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