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导致严重水污染事故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 则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