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输送、运输、贮存有毒、有害废水或者其他污染物的管道、沟渠、坑塘、运输车辆、贮存仓库、容器等未采取防渗漏等安全措施或者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