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汉江、丹江流域的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排放标准要求,依法对排污口实施监督管理。

重点排污单位必须在排污口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