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汉江、丹江流域设区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实施退耕还林(草),保护天然林和湿地,禁止毁林开荒、围湖造田,防治水土流失,保持生态平衡。

鼓励和扶持发展汉江、丹江流域绿色生态环保的水产养殖和科学规范的增殖放流等活动。

严禁捕捞用于增殖放流的水生生物资源。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