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管行业、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的执法监督、事故调查处理、应急救援管理、统计分析、宣传教育培训等综合性工作,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专项职责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制定相关行业规范和地方标准,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管和执法。

其他部门应当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标准规范、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