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已修改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接受委托的单位,应当在委托的权限范围内,依法开展监督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发现所在区域内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及时采取适当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