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章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三条已修改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应当将其纳入本单位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统一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安全生产保障责任转移给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人员有依法向用工的生产经营单位主张安全生产的权利。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