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第三十条已修改生产经营单位承担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责任,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对非本单位原因造成的事故隐患,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立即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