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第二十四条已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储存、使用或者产生可燃爆的粉尘、气体、液体等爆炸性危险物质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一)执行爆炸性危险作业场所安全管理制度;(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定期对电气设备和通风除尘、防静电、防爆等安全设施进行检测和维护保养;(三)按照规定控制作业场所爆炸性危险物质的存放数量;(四)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定期清理可燃爆粉尘。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