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生产经营单位储存、使用或者产生可燃爆的粉尘、气体、液体等爆炸性危险物质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执行爆炸性危险作业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定期对电气设备和通风除尘、防静电、防爆等安全设施进行检测和维护保养;

(三)按照规定控制作业场所爆炸性危险物质的存放数量;

(四)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定期清理可燃爆粉尘。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