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科学技术、财政、税务、教育、人社等有关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建立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布科技项目立项、实施情况以及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的;

(二)未依法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税收、金融、人才等优惠政策的;

(三)不依法履行职责,阻碍科技成果转化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泄露科技成果转化涉及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秘密的;

(五)截留、挪用、贪污科技成果转化财政性资金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