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按照其职责,负责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协作配合,负责做好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