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鼓励企业与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组织建立科技人员双向流动、项目合作等人才交流机制。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可以设立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通过建立产学研合作平台、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等方式,吸引企业科技人才兼职。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科技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经所在单位同意,通过离岗创业、在岗创业或者到企业兼职等方式,从事科技成果转化。

支持企业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联合建立学生实习培训和研究生科研实践等教学科研基地,共同培养科技成果转化人才。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