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政府资金引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对科技成果转化进行风险投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风险补偿、贷款贴息等方式,鼓励和支持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展科技成果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等金融业务,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金融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保险费补贴等方式,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开发符合科技成果转化特点的保险品种,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保险服务。

支持企业通过股权交易、发行股票和债券等直接融资方式,为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进行融资。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