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成果转化的支持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引导资金、贷款贴息、保险费补贴、补助资金和风险投资以及其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支出。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