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紧密结合的技术创新制度,发挥企业在研究开发方向选择、项目实施和成果应用中的主导作用。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具有市场应用前景的科技项目可以由企业牵头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