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对向国家捐献重要、珍贵档案或者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