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各级各类档案馆对所保存的重要、珍贵档案,应当用复制品代替原件提供利用。

盖有档案保管单位印章的档案复制件,与档案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