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档案条例/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第三十一条有效各级各类档案馆对所保存的重要、珍贵档案,应当用复制品代替原件提供利用。盖有档案保管单位印章的档案复制件,与档案原件具有同等效力。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30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