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档案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各单位)和个人从事政治、经济、军事、科学、技术、文化、教育、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30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