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职务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交由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