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档案条例/第三章 档案管理第十六条有效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职务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交由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30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