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档案信息化建设,将档案信息化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电子政务建设总体规划。

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统一档案信息数据标准,规范档案信息化管理。各级各类档案馆以及各单位档案机构,应当加强电子文件归档和管理,建立档案信息网络和档案信息资源数据库。

各单位档案保管机构应当按照电子档案汇交制度要求,向综合档案馆汇交电子档案和电子档案目录。电子档案汇交制度由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