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鼓励社会力量建立从事档案咨询、评估、整理、鉴定、寄存等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

档案中介服务机构注册登记后,应当向注册机关所在地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从事档案咨询、评估、整理、鉴定、寄存等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的人员,应当具备档案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