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章 监测与检测第三十条有效提供住宿、洗浴、休闲娱乐、美容美发服务的经营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规定,取得健康合格证明,方可上岗。经营者应当查验其健康合格证明,不得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承担健康体检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艾滋病检测纳入公共场所服务人员健康检查的项目。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30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