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第三条有效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包括:(一)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发布的,以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虹灯为载体的广告;(二)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模型表面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三)在地下铁道设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地下通道,以及车站、码头、机场候机楼内外设置的广告;(四)法律、法规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登记的其他形式的户外广告。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