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有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后,不再办理延期手续的,广告设置者应在三十日内拆除,确需延长拆除期限的,应征得原审批机关同意。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