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废止

本办法所称体育市场是指以体育活动为内容,从事体育经营的专门市场。体育市场的管理范围包括:

(一)营业性体育活动场所;

(二)营业性体育竞赛、表演活动;

(三)营业性体育培训;

(四)营业性体育技术信息、中介服务;

(五)营业性体育健身、康复、娱乐活动;

(六)使用体育组织名义、体育专用标志等体育无形资产进行的经营活动;

(七)体育集资、赞助、广告、转播等;

(八)其他体育经营活动。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